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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基隆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1刑终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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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刑终1507号
  • 案件名称

    莫基隆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莫基隆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刑终150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基隆,曾用名莫弟,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基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粤0111刑初2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基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莫基隆无有效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A37乡道进永隆南路南453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莫基隆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9.7mg/100ml。原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莫基隆刑事责任,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莫基隆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莫基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基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莫基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莫基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莫基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诉人莫基隆提出如下意见:其没有新证据提交,没有委托辩护人,不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对原审认定事实、证据无异议,但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莫基隆所提意见,经查,1.莫基隆无有效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即送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莫基隆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民警到场后如实供述,是自首。3.莫基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莫基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莫基隆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基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王 婧审 判 员  陈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蓉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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