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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东、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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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
  • 案件名称

    吴振东、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振东;李国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原告:吴振东,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国辉,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吴振东与被告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振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振东以被告李国辉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振东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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