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东、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案件名称
吴振东、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振东;李国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395号原告:吴振东,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国辉,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吴振东与被告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振东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振东以被告李国辉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振东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施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230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