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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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0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03号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341号国汇通312。法定代表人:周德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经济开发区湘商产业园标准厂房一区第19栋厂房3层北侧。法定代表人:肖季。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深圳市锦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姜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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