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友仓、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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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601号案件名称
马友仓、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友仓;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计想;刘国强;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601号原告:马友仓,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法定代表人:王伯苓,该公司董事长地址:被告:孙计想,男,50岁,汉族,住。被告:刘国强,男,52岁,汉族,住。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1966796T法定代表人:李春旭,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原告马友仓与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计想、刘国强、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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