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毛丽、谢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3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306号
  • 案件名称

    宋毛丽、谢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宋毛丽;谢杰;顾永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宋毛丽,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谢杰,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顾永敏,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宋毛丽与谢杰、顾永敏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杰、顾永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杰、顾永敏银行存款100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