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秋生、白计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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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34号之二案件名称
范秋生、白计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秋生;白计珍;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秋生,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白计珍,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本院在执行范秋生、白计珍与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范秋生、白计珍工程款1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申请执行费1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秋生、白计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87.5元、申请执行费125元由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终结(2021)晋11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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