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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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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1995号
  • 案件名称

    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1995号原告:方志勇,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岳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16号创业中心大楼5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冯添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志勇与被告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方志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志勇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罗丽萍书 记 员  徐田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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