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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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1995号案件名称
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方志勇;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1995号原告:方志勇,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岳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16号创业中心大楼5楼510室。法定代表人:冯添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志勇与被告湖南必达特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方志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志勇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罗丽萍书 记 员 徐田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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