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连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202财保249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连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连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赵连义,男,1947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连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连义名下的财产1836.77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连义财产中的1836.77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晨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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