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古力但等叶尔兰·阿合力别克、马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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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古力但等叶尔兰·阿合力别克、马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古力但;叶尔兰·阿合力别克;马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主要负责人:张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艳,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力但,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拉力·合孜热,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尔兰·阿合力别克,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13号佳雨中诚10楼1005/1007室。 主要负责人:张冀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力但、叶尔兰·阿合力别克、马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阿勒木江审判员 吴鲁苏旦审判员 热阿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拾胡拉书记员 居丽都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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