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连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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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593号案件名称
何勇、连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何勇;连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何**,男,1984年8月4日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连生,男,1976年8月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何**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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