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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芳、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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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341号
  • 案件名称

    张玉芳、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玉芳;贾少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341号原告:张玉芳,女,生于1941年1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马红歌,女,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少彬,男,生于1977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潇宁书 记 员 李明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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