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芳、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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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341号案件名称
张玉芳、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玉芳;贾少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341号原告:张玉芳,女,生于1941年1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马红歌,女,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少彬,男,生于1977年11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贾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潇宁书 记 员 李明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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