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123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123号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1号富临桃花岛16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26635F。法定代表人:张玉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兰,公司员工。被告:洪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蒲金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谢东洋书 记 员 舒越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刘涛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12号 下一篇 关忠连、丰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