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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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41号案件名称
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41号申请人: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张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DDMUQ37。法定代表人:张庆彬,经理。被申请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749757056F。法定代表人:李文化,经理。申请人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昀扬微智保温材料河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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