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义与邓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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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966号案件名称
杨学义与邓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学义;邓柏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3966号 原告:杨学义,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邓柏兴,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杨学义与被告邓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柏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1000元整,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17日,债务人邓柏兴从原告处借走1000元整。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邓柏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学义之前的工作是二手房中介,被告邓柏兴系原告的客户。2021年5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承诺第二日还款。原告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邓柏兴向原告杨学义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了借款1000元,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诺第二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在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以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之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被告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杨学义借款本金1000元,并从2021年5月19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邓柏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柏兴负担,此款原告杨学义已预交,由被告邓柏兴直付原告杨学义,本院不作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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