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杨、李智昊返还原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992号案件名称
柳杨、李智昊返还原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柳杨;李智昊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柳杨,女。被执行人李智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杨与被执行人李智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的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卖掉,已无法返还,双方正在协商折价赔偿,暂无法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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