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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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680号案件名称
梁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某;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住淅川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住内乡县。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某在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某借款65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王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在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动产、财产性权益)二、2021年3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已被冻结,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已冻结的财产暂无法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查封该房产,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反馈:该房产已于2015年12月析产至案外人胡某名下,实际不在被执行人名下,该财产暂无法处置。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与前次查控相比无太大变化。3、经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位于淅川县的房产以供执行。因该房产无产权证,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预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东升苑小区1号楼1单元15层A1号的房产已被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已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东升苑小区1号楼1单元14层B2号的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9月2日到内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说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6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房产之外(被执行人的房产为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钰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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