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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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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50号
  •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724执3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某某偿还申请人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12626元及利息286000元(本息合计698626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9年6月17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53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商洛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廖某某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廖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698626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1536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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