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梦琪与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48号案件名称
袁梦琪与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梦琪;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48号申请保全人:袁梦琪,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保全人: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东风社区常德大道星河城小区1栋1401号。法定代表人:胡栀平。申请保全人袁梦琪与被保全人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常德欧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甸县引嫩灌区管理总站、刘金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457号 下一篇 临沭县青云镇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张连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