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洪流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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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871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洪流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洪流;胡珍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执行人洪流。被执行人胡珍。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流、胡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流、胡珍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流、胡珍收入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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