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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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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444号
  • 案件名称

    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贵华;王秀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徐海波,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希,系职员。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涛,住浑江区。被执行人: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杜彬,系经理。被执行人:孙贵华,男,住通化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秀媛,女,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贵华、王秀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622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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