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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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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俊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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