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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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黄某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80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黄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法刚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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