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权、马红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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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27号案件名称
刘忠权、马红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忠权;马红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27号原告:刘忠权,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被告:马红亮,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刘忠权与被告马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忠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5000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美迪”牌青储农机车辆,约定价款为135000元。当日原告付给被告50000元,交车时付清尾款。后原告发现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他人,要求被告提供实际车主,被告拒不提供。原告担心该车有纠纷,故决定放弃购买,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50000元车款。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只退还了45000元,剩余5000元拒不退还,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实,给付被告车款的人系案外人郭莹,与被告微信聊天要求被告退车款的人是郭莹,被告将购车款45000元也退给了郭莹。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忠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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