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强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恢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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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恢339号案件名称
石强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强;梁燕静;兰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兰宏,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梁燕静,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石强,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兰宏申请执行梁燕静,石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燕静,石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燕静,石强偿清122064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梁燕静,石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梁燕静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252392.46元。被执行人梁燕静名下有房屋,轮候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梁燕静名下有车辆,被查封之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石强名下有车辆,被查封之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石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梁燕静,石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兰宏申请的1220645元,已执行252392.46元,尚有96825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恢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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