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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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王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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