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同红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02号案件名称
刘志鹏、同红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志鹏;同红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鹏,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同红刚(同宏刚),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刘志鹏与被执行人同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陕0625民初907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同红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志鹏借款2100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同红刚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同红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同红刚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同红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同红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对被执行人同红刚限制消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同红刚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乔冬梅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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