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耀兵、金月红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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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965号案件名称
尹耀兵、金月红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尹耀兵;金月红;刘亚东案件缘由
抵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965号原告:尹耀兵,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金月红,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刘亚东,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尹耀兵、金月红诉被告刘亚东撤销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尹耀兵、金月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耀兵、金月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耀兵、金月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耀兵、金月红负担。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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