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杨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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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82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杨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杨树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182号 原告:杨树英,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7140081,居民。被告: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7989765X。法定代表人:吴培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英与被告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2021年9月10日原告杨树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英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杨树英负担 。 审 判 员 胡 援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婧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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