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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屈沙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6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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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6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屈沙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屈沙莉;马金亮;孙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被执行人:屈沙莉,女。被执行人:马金亮,男。被执行人:孙芮,女。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屈沙莉、马金亮、孙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7)陕证经字第00738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案件款109601.1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544元。但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公积金等查询,查询到屈沙莉、马金亮、孙芮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3183.34元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查询到的马金亮名下的别克牌车及环达牌车各一辆及马金亮名下的房屋已进行查封,经本院调查,以上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后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通过我院对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沙莉、马金亮、孙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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