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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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535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535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万龙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清路1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均,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雪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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