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子腱与北京创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7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7257号案件名称
尚子腱与北京创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尚子腱;北京创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7257号原告:尚子腱,男,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北京创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楼-1至4层9-101一层103室。法定代表人:彭明星,经理。原告尚子腱与被告北京创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尚子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公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子腱撤诉。审 判 员 胡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 霏书 记 员 姚思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