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与张龄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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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196号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龄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静;张龄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熊健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文书送审稿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196号 原告:张静,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龄予,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熊健康,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广场13幢E1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396638660。负责人:王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62号三楼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1252W。负责人:杨艳。原告张静与被告张龄予、熊健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斌书 记 员 程俊丹-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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