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981民初4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981民初4604号
  • 案件名称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福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981民初4604号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法定代表人:陈碧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枫溪村老街43-9号。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女。被告:黄茂书,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钟廷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林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婧雯书 记 员 张夏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