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顺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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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70号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顺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顺宝;李守英;胡尊华;胡顺友;李圣全;张风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顺宝。被执行人:李守英。被执行人:胡尊华。被执行人:胡顺友。被执行人:李圣全。被执行人:张风金。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顺宝、李守英、胡尊华、胡顺友、李圣全、张风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顺宝、李守英、胡尊华、胡顺友、李圣全、张风金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顺宝、李守英、胡尊华、胡顺友、李圣全、张风金存款73082.9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沙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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