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财、孙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726号案件名称
张文财、孙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张文财;孙洪江;贾国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726号原告:张文财,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孙洪江,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贾国玲,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张文财与被告孙洪江、贾国玲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春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某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184号之二 下一篇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会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07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