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北京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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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1023号案件名称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北京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北京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023号上诉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68号。法定代表人:刘煜煌,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玲,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锦州市北京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7-3号。法定代表人:王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慧,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鉴,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连,被上诉人王鉴之父,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北京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王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宏伟审 判 员 王 广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艳洲书 记 员 高俊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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