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华、罗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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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257号案件名称
胡泽华、罗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泽华;罗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胡泽华,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罗仃,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胡泽华与被执行人罗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泽华借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罗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仃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罗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罗仃有银行存款4236.15元,本院冻结并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泽华4186.15元,扣除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2.查明被执行人罗仃名下登记有贵GV××××号东风日产汽车一辆,本院委托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在贵州省安顺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车辆。3.查明被执行人罗仃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罗仃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仃全家长期在外,未在村上居住,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罗仃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仃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田希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田希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仃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泽华履行(2021)川0521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胡泽华发现被执行人罗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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