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寇长恒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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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52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寇长恒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寇长恒;张洪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4XXXX5W。法定代表人:葛大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寇长恒,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石梯镇杨寇村六组,身份证号:61240119870921XXXX。被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东站村,身份证号:6124011980090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寇长恒、张洪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7月22日、8月13日、8月31日、9月7日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寇长恒、张洪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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