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晋龙、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04号案件名称
武晋龙、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武晋龙;王贝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04号原告:武晋龙,男,1957年10月13日生,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贝贝,男,1978年9月3日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晋龙诉被告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武晋龙对被告王贝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武晋龙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琴、怀化市源田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恢45号之一 下一篇 张静、张易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