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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晋龙、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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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504号
  • 案件名称

    武晋龙、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武晋龙;王贝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504号原告:武晋龙,男,1957年10月13日生,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贝贝,男,1978年9月3日生,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晋龙诉被告王贝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武晋龙对被告王贝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武晋龙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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