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苏依力达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21号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苏依力达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被申请人:苏依力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1号被申请人:苏依力达,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苏依力达财产保全一案中,对被申请人苏依力达名下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依力达名下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圣群、吴宗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123执2965号 下一篇 刘树线、高俊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