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明,贺信俊等与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3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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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31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明,贺信俊等与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建明;贺信俊;王克成;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3180号之一 原告:王建明,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贺信俊,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龙显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建明、贺信俊、王**成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建明、贺信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9月1日,原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建明、贺信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建明、贺信俊撤诉;二、本案按王**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王建明、贺信俊、王**成负担。 审 判 长 胡光明人民陪审员 徐姗姗人民陪审员 范小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严钦琪-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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