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乃贵、程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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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401号案件名称
赵乃贵、程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乃贵;程玉军;何保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赵乃贵,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应县西街16号。被执行人程玉军,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应县文新苑小区。被执行人何保红,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六小西小二楼。本院在执行赵乃贵与程玉军、何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624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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