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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贵、程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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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401号
  • 案件名称

    赵乃贵、程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乃贵;程玉军;何保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赵乃贵,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应县西街16号。被执行人程玉军,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应县文新苑小区。被执行人何保红,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六小西小二楼。本院在执行赵乃贵与程玉军、何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624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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