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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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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志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01号之一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吴志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罚金为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志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志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有4255.61元,予以划拨,已上缴国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xxxxx名爵牌汽车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但车辆具体位置不详,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武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传统财产调查。经被委托法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志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文军审判员  李秀清审判员  孙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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