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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4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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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491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4918号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6881964C。法定代表人:李金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201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告父亲。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6元,减半收取计7443元,由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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