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4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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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4918号案件名称
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4918号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6881964C。法定代表人:李金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201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理人:张某2,住安徽省桐城市,系被告父亲。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6元,减半收取计7443元,由原告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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