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王玉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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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500号案件名称
李国华、王玉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国华;王玉先;刘桂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城东委3组。被执行人王玉先,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化吉屯8组。被执行人刘桂田,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黑鱼村刘家坨子屯9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玉先、刘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183执恢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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