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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王玉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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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500号
  • 案件名称

    李国华、王玉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国华;王玉先;刘桂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城东委3组。被执行人王玉先,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东化吉村化吉屯8组。被执行人刘桂田,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黑鱼村刘家坨子屯9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玉先、刘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183执恢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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