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616、6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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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616、6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王公运;鲍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616、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负责人:侯吉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运开,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经营场所:庄河市经营者:王公运。被执行人:王公运,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鲍捷,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王公运、鲍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2415、6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1776元和374元、执行费分别为23458元和50元(均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庄河市石城海盛海珍品养殖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来福沟屯的两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17××40号)及一处土地(土地证号:长国用(2002)字第021060128号)、被执行人王公运所有的位于庄河市石城乡三胜村来福沟屯两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庄字第××、17××38号)及一处土地(土地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号)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2252992元接受上述财产用以抵偿被执行人等额债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拍卖评估费等费用未付。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美执行员 张瑞昌执行员 孙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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