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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徐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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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9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徐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徐强;孟宁;高振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78号。负责人:胡醒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宪,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宁,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振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申请执行徐强、孟宁、高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强、孟宁、高振兴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给付案款405683.07元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76元、公告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112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强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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