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宇清、刘宇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异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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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异144号案件名称
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宇清、刘宇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崔宇清;刘宇;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异144号申请人: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胡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乐,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卓逸群。被执行人:崔宇清,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执行(2019)沪杨证执行字第432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0)沪0104执151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合同、电子回单、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证据。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作出(2019)沪杨证执行字第432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崔宇清、刘宇,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518万元(已扣除支付款项58万元);2、违约金,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借款本金518万元计算,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渤海公司放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中超过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的年化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3、执行证书公证费5,180元。后渤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沪0104执1517号。2020年12月14日,渤海公司与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蜂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渤海公司拟将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标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转让予蜜蜂公司,蜜蜂公司同意受让前述标的债权,转让价格518万元。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序号1的姓名为崔宇清、刘宇,贷款金额为576万元,未结清本金为518万元,转让金额518万元。蜜蜂公司与上海派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世公司)签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蜜蜂公司同意转让,且派世公司同意受让合同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第1.1条约定标的债权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第2.1条约定截至交易基准日(2020年11月23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518万元;第3.1条约定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414.4万元。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载明债务人崔宇清、刘宇,本金余额518万元。派世公司与知樾公司签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派世公司同意转让,且知樾公司同意受让合同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第1.1条约定标的债权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第2.1条约定截至交易基准日(2020年7月21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518万元;第3.1条约定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518万元。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载明债务人崔宇清、刘宇,本金余额518万元。2021年8月19日,渤海公司、蜜蜂公司、派世公司、知樾公司在《中国商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载明上述债权转让过程。本案审查过程中,渤海公司、蜜蜂公司、派世公司均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渤海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蜜蜂公司,蜜蜂公司转让给派世公司,派世公司又转让给知樾公司,且履行了通知义务。渤海公司、蜜蜂公司、派世公司均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现知樾公司申请变更为(2020)沪0104执151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上海知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2020)沪0104执151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凤莲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人民陪审员 刘天成书 记 员 何幸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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