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凤、洪建东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1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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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1450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金凤、洪建东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金凤;洪建东;黄丽琼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1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金凤,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洪建东,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黄丽琼,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程金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民终2574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洪建东、黄丽琼支付工资1346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洪建东名下银行存款405元,申请执行人为此受偿405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洪建东名下闽C×××××歌诗图牌汽车一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2019)闽0526执1950号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丽琼名下闽C×××××别克牌汽车一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截至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405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洪建东、黄丽琼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金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小容执行员 陈全胜执行员 郑耀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精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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