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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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73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宝华;史凤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维权中心综合员。被执行人:齐宝华,男,62岁。被执行人:史凤云,女,63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宝华、史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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